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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交易者 |
第一类专业交易者
《办法》第八条(一)、(二)、(三)项条件的交易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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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特殊单位:证券、基金、信托、保险、私募等 2、上述单位发行的理财产品 3、社保基金、养老基金、公益基金、QFII、RQFII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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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类 专业交易者
《办法》第八条(四)、(五)项条件的交易者 |
一般单位 |
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1、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; 2、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; 3、具有2 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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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 |
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 1、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,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; 2、具有2 年以上证券、基金、期货、黄金、外汇等投资经历,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、投资、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;或者属于上一条规定的当然专业交易者的高级管理人员、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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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交易者 |
一般普通交易者 |
根据风险评估分为C1、C2、C3、C4、C5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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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险承受能力 最低类别的 普通交易者 |
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交易者,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、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 2、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; 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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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:表中所称《办法》,是指中国证监会发布的《证券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